• 吴彦亮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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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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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遗产相关概述

数字遗产相关概述
吴彦亮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我国目前数字经济高速发展,互联网高度普及。根据第4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6月,中国网民数量已达到8.02 亿;上半年新增网民2968万人,较2017年末增加3.8%;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7.7%。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7.88亿,上半年新增手机网民3509万人,较2017年末增加4.7%。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人群的占比由2017年的97.5%提升至98.3%,网民手机上网比例继续攀升。当下我们已经进入互联网时代,互联网的发展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会带来一些问题,例如与我们息息相关的数字财产在离世后如何继承。这些数字遗产有的具有很高的财产价值,有的是后人的精神寄托。如何让这些数字遗产能够得到妥善的处理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数字遗产概述 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为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我们带来了诸多的财富,我们将它称为数字财产。自从2004年“红月游戏案”之后,我国对于数字财产的研究突飞猛进。作为我们的财产一部分,当人们离世之后,应该如何保护我们的数字遗产让其继续有价值,或者寄托亲人的思念。目前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仅仅在《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对网络虚拟财产与数据等其他财产进行了简单说明而并未做出深入规定。在这个虚拟的空间中有哪些可以作为我们的数字财产,他的特征如何?他的范围如何?这些都是值得思索的问题。 (一)数字遗产的概念 作为新时代的产物,数字遗产的概念一直是学者讨论的对象。数字遗产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数字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的一切以数字形式存在的记录均为数字遗产。狭义的“数字遗产”仅仅指自然人死亡后,其生前所享有的具有经济价值或能够寄托情感的以数字形式存在的个人合法财产。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3年通过了《保存数字遗产宪章》中对于数字遗产第一次做出了较为官方的认定:数字遗产由人类的知识和表达方式的独特资源组成。它包括以数字方式生成的或从现有的模拟资源转换成数字形式的有关文化、教育、科学和行政管理的资源及有关技术、法律、医学及其他领域的信息。《宪章》中阐明的概念有以下主要特征:一、由人类的知识和表达方式的独特资源组成二、以数字形式存在。这一规定从广义角度对“数字遗产”进行了表述。借鉴上述概念规定,学者们对个人数字遗产概念进行了阐述:王国强、耿伟杰认为,数字遗产网络环境下以数字形式存在的,自然人死亡后未被继承的所有虚拟财产,包括账号、密码、文字、声音、图片、影像、虚拟货币、游戏装备等。林旭霞教授认为,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模拟现实事物,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既相对独立又具独占性的信息资源。 结合上文所述,本文的研究对象为狭义的数字遗产即具有财产价值或能够寄托感情的,以数字形式存在的个人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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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7 20:3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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